一、对不按“四议两公开”工作法程序决策村级重大事务,盲目决策,造成工作失误的。村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、诫勉谈话或取消年度评先资格。
二、对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“四议两公开”工作法程序决策、管理村级重大事务,或安排工作时违反法律法规和“四议两公开”工作法规定程序,造成严重后果的,可根据情况对有关人员进行党纪、政纪处分,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或依法罢免。
三、对不配合决策,不能够或不愿意履行职责的村民代表,可适时启动有关程序予以罢免并重新推选。
四、对不重视运用“四议两公开”工作法、群众有反映经查证属实的,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,诫勉谈话后仍不及时纠正的,直接免去党内职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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